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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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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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8-1-18 20:30 |顯示全部帖子
74869 發表於 18-1-18 17:37
單睇事件, 有員工偷竊, 報警處理有咩問題?

七十幾歲就要可憐!?

本帖最後由 Alex123 於 18-1-18 20:33 編輯

表面睇公司確實有權報警,亦無問題。
但作為一間良心企業及有社會責任的大型企業,這樣處理一個77歲的清潔員工又是否合情合理呢?
所謂的包容又去了哪裡?
萬寧的CEO麥女士幾年前還是香港零售管理協會的會長時都出來呼籲市民包容自由行的旅客。今天她又有否包容一個77歲自力更新的老員工?

點評

JSB    發表於 18-1-1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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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8-1-18 20:42 |顯示全部帖子
74869 發表於 18-1-18 17:37
單睇事件, 有員工偷竊, 報警處理有咩問題?

七十幾歲就要可憐!?

「但唔係話佢地犯法就 "唔應該" 報案.」

都要睇案情㗎!唔好下下報警及告上法庭去浪費警力及法庭時間。新界咁多潛建物又話無時間去告。

2013年的廉署人員要求警方介入告一個找少5毫子的的士司機濫車收資,就是一個例子。一開庭已經被質疑為了5毫是浪費警力及法庭時間。律政司就馬上撤銷控罪。
整件事根本是在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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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8-1-19 10:14 |顯示全部帖子

回覆樓主

萬寧未查清真相就報警。
報警後未有判決已經抄人。
一個市值只有6-7毫子的印花,竟然作供值$50,把偷竊的嚴重性誇大。
被告是一個為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77歲自力更新的清潔婆婆,一間所謂關心香港的良心企業竟然對自己的員工一點恩情及包容也不考慮。
警方及律政署沒有睇清楚主要證據CCTV就提出檢控。
警方及律政署也不考慮清楚被告是一個77歲有殘疾的老婆婆及案件的嚴重性就提出檢控。這個考慮不是要人治,而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整件事就是浪費警力及法庭時間,同時也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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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8-1-21 01:18 |顯示全部帖子
aesbee 發表於 18-1-19 11:52
睇咁耐我都係覺得萬0無問題

有問題係俾假口供既保安

我的分析如下:

個萬寧經理一開始只相信個保安的說話,自己又唔睇CCTV已經報警是第一個錯。

我估計啲警察聽完保安講,萬寧又堅持要落案。再問婆婆是否有攞走卷印花,婆婆又好老實認咗係有攞走過,只是警察沒有再問及也不知道婆婆在保安捉她前已經自動放回原處。亦不知保安講大話。既然婆婆也已經認了有攞及有保安員的證人,也懶得去睇CCTV就決定落案。這是第二錯。

再加上萬寧話印花價值三萬元是貴重物品,這樣絕對有偷竊的誘因,所以律政署決定起訴。這是第三個錯。

直到婆婆被正式起訴要搵律師,再把整個經過話比律師聽,律師就發現有問題,婆婆根本沒有盜竊的動機便要求睇當天的CCTV,之後再通知控方保安員的口供有問題,這時律政處及警方先醒覺。

你話萬寧是否整件事上一點也沒有做錯?
我估計再有同樣事情發生,萬寧一定唔會選擇即時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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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8-1-21 02:09 |顯示全部帖子
Carhy 發表於 18-1-21 01:53
當晚好似有睇cctv ,影到阿婆拎左,而係冇睇到還果下,亦即第二日既cctv,我估可能阿婆自己還返冇講,所以 ...

審訊已經完結,只是等判,所以我估計所有案情已經在法庭上披露。
你是睇哪一份報紙話第一天經理已經從CCTV見到亞婆取走印花?我唔見有人在forum 上提及過有報導過這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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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8-1-21 02:51 |顯示全部帖子
Carhy 發表於 18-1-21 02:30
控方案情指,荃灣荃錦中心萬寧分店職員於去年七月廿一日放工點算時,發現收銀櫃有一卷共五百九十八個印花 ...

本帖最後由 Alex123 於 18-1-21 02:53 編輯

Thanks!

雖然婆婆自己也一直承認是有攞走卷印花,但沒有不誠實意圖,而且發現後第二天已經馬上自動歸還。只是經理只相信個保安。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盜竊是刑事罪行。盜竊罪涉及不誠實地挪佔屬於他人的財物,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

要構成盜竊罪,在取走他人財物時,要有不誠實意圖,以及意圖永久奪去他人的財物。如果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想的人,認為你取走他人財物時是不誠實,而你亦知道你所做的事,在一般人心目中,會被認定是不誠實,這麼,你就會被視為有不誠實意圖。這個評定準則名為「Ghosh測試」,源自1982年英國上訴法院一宗名為《R訴Ghosh》的案例,香港的盜竊法例亦一直沿用Ghosh測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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