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my005 於 18-4-26 12:59 編輯
mother904 發表於 18-4-26 12:42
局外人如我等,或者既得利期者,覺得往事如煙不必再提很容易,但自覺受委屈的一方,為自己發聲,道出自己 ...
同意﹗當初點解離婚,原已不想再提,一切本該早從那份離婚書上的簽名起而終結。
可是,第三者理直氣壯,強加罪名於我,我又點可能讓一切隨風?﹗
五十年了,也退讓五十年了,自己既苦,還可以忍受。
但作為母親,為捍衛子女,怎樣能讓他們受到傷害。
自己既個人名譽或可以看破,可後代的鬱結、誤解,豈能不理﹗
是的,大家都是有點名氣之人,人言可畏是大家都明的。
反正也走到人生最後步徑了,就好襯生時了決了恨吧。
或者,那才是真正的安心了。
這個世界上所有的愛都是以聚合為最終目的,只有一種愛以分離為目的,那就是父母對孩子的愛。 父母真正成功的愛,就是讓孩子盡早成為一個獨立的分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