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條例),任何人乞取施捨,均屬違法。如發現持雙程證人士在街上行乞,警方會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一般而言,這些行動可包括下列三類:
(i) 沒有預謀的行乞:如果一名訪客,不論他是來自內地或其他地方,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涉及行乞行為,而他又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通知有關領事,然後安排該名人士遣返原居地。至於持雙程證人士涉及行乞的個案,亦會依照同樣程序處理,而有關人士會被轉介入境事務處進行遣返。
(ii) 有預謀的行乞:如果該行乞行為是有預謀的,或該名行乞者並非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按情況,根據條例下第26A條「乞取施捨」或第26B條「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檢控該名人士。
(iii) 為募捐而行乞:如果該名人士聲稱是為募捐而行乞,警方會按情況,根據條例下第4(17)條「(未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組織籌款活動」,進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