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嘉賢
現年49歲的被告李國華聞判後皺起眉頭。他在社署任職高級社工,已被停職。社署發言人表示,待法庭發出正式判詞後,會考慮適當紀律行動,最高懲罰為革職。
法官彭偉昌指被告所犯罪行極之嚴重,被告與14及16歲事主 X及 Y的年齡相距甚遠, X仍然一臉稚氣,被告與 X之間不可能有男女感情。法官狠批被告每次性交時均無使用安全套,更肆無忌憚地在其他院童面前犯案。
法官指兒童院的性質是護幼,被告卻反其道而行之,侵犯弱勢人士,又給予 X物質好處,例如銀行卡及以金錢資助 X的母親及姐姐,用利益去荼毒少女的心智。雖然被告從事義務工作多年,但法官認為相比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被告半生業績也難以彌補。
再犯機會中至高
心理學家報告指被告因為自卑而導致操縱慾強,而且毫無悔意,再犯機會中至高。
本案是首宗引用新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起訴境外犯案,而在高院被定罪的案件。被告上月被陪審團裁定非禮、向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及非法性交共5項罪名成立。由於院童 Z失去聯絡,故控方放棄兩項強姦罪。
案情指被告03年在雲南西雙版納開辦仁愛兒童之家,又以香港施比受協會名義在網上募捐。 X讀小五時,被告在旅館與她性交,奪去其處子之身。之後二人在布朗山及院舍內發生兩次性行為。被告又透過電腦網絡向 X露械,並在院舍伸手入被窩撫摸 Y的胸部。
被告患有小兒麻痹症,不良於行。06年有勃起功能障礙,在藥物輔助下仍可性交。被告妻子及兩名女兒為他寫求情信,讚他是好丈夫及好父親。
案件編號: HCCC183/10
案件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