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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14-8-5 00:2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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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8-5 00:24 |只看該作者
快樂股民 發表於 14-8-5 00:13
最唔想聽不同聲音既, 咪就係阿爺囉.

搞普選但又唔想比反對派入閘, 離晒大譜.
呢個比喻好!

其實我覺得阿爺根本唔需要做D咩, 淨係日日派150人落黎.

跟住俾埋你自由提名, 自由去選. 阿爺人強馬壯配票咁勁, 怕咩.

我果區選舉時睇住民X聯七點半就收工, 根本一早計好晒.

依家做咁多野, 只係D二打六想搏出位搵油水.

日日睇薑蓉, 真係睇到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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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14-8-5 00:24 |只看該作者
windy123hk 發表於 14-8-5 00:15
袋住先啦,人地話會條改架喎

其實我都想袋住先, 但都有個底線架, 我都唔一定要公民提名, 近期果啲學者方案我都已經接受.

果啲學者方案其實真係十分溫和, 希望阿爺可以接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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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14-8-5 00:24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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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8-5 00:25 |只看該作者

回覆:viviencwc 的帖子

都未發生,何來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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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8-5 00:2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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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8-5 00:2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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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14-8-5 00:29 |只看該作者
東郭先生 發表於 14-8-5 00:25
都未發生,何來犯法
法律上, 有Intention 去殺人都算犯法, 不用發生

點評

issaclo925  死啦,我成日都話好想   發表於 14-8-5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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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14-8-5 00:31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東郭先生+發表於+14-8-5+00:25+都未

原帖由 viviencwc 於 14-08-05 發表
法律上, 有Intention 去殺人都算犯法, 不用發生
邊條香港法例係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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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14-8-5 00:31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viviencwc 發表於 14-8-5 00:14 係,

原帖由 Dearkk 於 14-08-05 發表
呢D 一睇就知係罐頭稿, 一早做好晒,

等適當時候放出黎俾人睇, 有咩政黨唔收錢, 果pat 薑容收政府幾多錢 ...
唔係話政黨唔可以收捐款, 問題係唔可以用個人名義收, 仲要比人篤爆先拎返出嚟, 正如有好多人都捐錢比學校同醫院, 個台頭會寫學校名同醫院名, 但唔會寫校長院長個名, 淨係呢點已經不合邏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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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14-8-5 00:33 |只看該作者

回覆:viviencwc 的帖子

咁全部拉曬去打把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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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14-8-5 00:33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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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14-8-5 00:35 |只看該作者

回覆:windy123hk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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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14-8-5 00:38 |只看該作者

回覆:對果個周「容」好失望!

其實我真係好奇街頭簽名點去核對無重覆?
要逐個入“幾百萬“人資料w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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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14-8-5 00:38 |只看該作者
windy123hk 發表於 14-8-5 00:31
邊條香港法例係咁講?

任何人以任何未於前述條文指明的方法企圖謀殺,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
監禁。
(由1911年第30號第2、4及5條修訂;由1911年第50號附表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
訂)
[比照 1861 c. 100 s. 15 U.K.]

其他, 自己慢慢講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F8DD9956A1AC9EE5482575EE004D53F7/$FILE/CAP_212_c_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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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14-8-5 00:42 |只看該作者
jannlly 發表於 14-8-5 00:18
點為之袋住先,唔好咁天真了

袋住先咪即係呃女上床囉.

上次民主黨走入中聯辦, 傾咗個超級區議會出嚟, 佢地政改方案就投讚成票. 當時民主黨都話超級區議員只係過渡性質, 佢地會在未來爭取取消. 點知今屆民主黨嚮立法會提出要取消超級區議員, 就比民建聯小佢地話提議超級區議員係民主黨, 現在爭取取消又係民主黨.

當日民主黨何嘗唔係袋住先, 比過政改方案過, 但今日佢地就比人賣豬仔, 想廢除超級區議員都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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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14-8-5 00:42 |只看該作者
前社民連副主席的意見~

佔中比犯法差劣 勞永樂

「佔領中環」搞手戴耀廷稱,若官員分不清「公民抗命」與犯法之別,乃政治認識貧乏,若故意混淆,乃欠政治誠信。事實上,「公民抗命」與犯法皆屬為達目的進行的違法行為,兩者沒明確界限。戴認為兩者有別,或是指「公民抗命」為公義而已。但公義與否乃相對,七十多萬人支持「佔中」是否代表市民大眾?若是,為何過百萬市民簽名反對,卻指其不義?以七十多萬人之名強行佔領中環,罔顧大眾反對,究竟是行公義,還是斷章取義?
「公民抗命」始於印度,獨立運動領袖甘地等倡議用和平非暴力、不合作運動跟英帝周旋,結果成功令英國人撤退、印度獨立。「公民抗命」合法,在於幾近獲全民支持——全民認為英殖民統治非法,故拒絕跟非法政府合作,乃「義之所在、法之所依」。達致全民認同,乃印度獨立運動領袖多年在全國組織串連的結果,甘地為此走遍全國;加上英殖只知掠奪印度資源,忽略社會發展,漠視印度人民長期處於赤貧飢餓,趕走英國人乃民心所向。
反觀香港,「民主」派不思進取,為保議席把「靈魂」賣給某傳媒大亨,收取來歷成疑政治獻金,並由該報推波助瀾騙選票,苟延殘喘,支持者由二十多年前的大眾,漸漸縮減為小眾。
況且,香港回歸後亦非民不聊生,大部分港人不認為有需要跟共產黨硬碰。因此,戴的「公民抗命」並沒有大部分港人支持的群眾基礎,對大眾來說絕非「義之所在、法之所依」,甚至屬「沒事找事」,比一般違法行為更差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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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14-8-5 00:44 |只看該作者

引用:+先前周容講+6.22+投票有水份,+又乜又物+,+

原帖由 hkhongkong 於 14-08-04 發表
先前周容講 6.22 投票有水份, 又乜又物 , 現在佢抄到足不特止 , 仲要乜人都簽得 , 其實讚成或反對是沒問題 ...
我覺得6.22水份仲多喎!download d 程式就可以自動generate id no, 全程都係電腦按幾個制。反佔中簽名你話重複簽極都要親身落去show身分證



點評

issaclo925  可以重複對身份證,一   發表於 14-8-5 03:26
woodpecker  係啦  發表於 14-8-5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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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14-8-5 00:47 |只看該作者

引用:都未發生,何來犯法

原帖由 東郭先生 於 14-08-05 發表
都未發生,何來犯法
預演個次唔係犯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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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14-8-5 00:47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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