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sister 發表於 16-2-19 10:09
其實係咪政府話係暴動就係?去到法庭仲會唔會有爭拗?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AD%A6%E7%A8%B1%E6%88%96%E4%BB%A5-%E6%9A%B4%E4%BA%82-%E6%8E%A7%E7%A4%BA%E5%A8%81%E8%80%85-%E5%BE%8B%E5%B8%AB-%E7%84%A1%E7%B8%B1%E7%81%AB%E7%84%A1%E5%82%B7%E4%BA%BA%E4%BA%A6%E5%8F%AF%E8%A2%AB%E6%8E%A7%E6%9A%B4%E5%8B%95%E7%BD%AA-%E6%9C%80%E9%AB%98%E5%9B%9A10%E5%B9%B4/
這是從立場新聞找到的,當然一切要由法庭決定。...如果參與者有參與投擲磚頭、放火、襲警,恐怕很難走得甩。
警稱或以「暴亂」控示威者 律師:無縱火無傷人亦可被控暴動罪 最高囚10年
旺角昨日發生嚴重警民衝突,警方共拘捕54人,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表明,如有足夠證據,將會控以參與「暴亂」等罪名。資深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控方最終於甚麼罪名控告,終須視乎證據是否足夠,昨晚有人縱火、以磚頭襲擊警員,符合暴動控罪的元素,即使沒有縱火或傷人的行為,亦有可能被控以暴動罪。
陸偉雄亦指,證據的爭拗點,相信是示威者在現場出現,算不算參與暴動,即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是否明知現場有暴動,仍參與其中。事件中亦涉及縱火、刑事毀壞或傷人,陸偉雄相信當局或以交替控罪的方式控告涉事者。
盧偉聰一度稱將控「暴亂」罪
盧偉聰今午在記者會上,盧偉聰一度表明如有足夠證據,將會控以參與「暴亂」等罪名。 不過盧偉聰及後卻指,所謂的「暴亂」不是法律上的定義,只是警察內部作區分之用。
他又解釋「暴亂」較「騷亂」更為嚴重,因為「騷亂」不會涉及放火等行為,亦不會有人破壞公物,但「暴亂」則是嚴重危害到公眾安全,又提醒放火行為或會被判終身監禁。 被問到將事件定性為「暴亂」,是否要為開槍警員指藉口,盧偉聰否認指控,強調這些都是事實。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
法例中無「暴亂罪」,《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將暴動定義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集結者即屬集結暴動,最嚴重可判入獄入10年。
曾參與不少社會運動案件的人權律師文浩正指出,據他所知,過往的社會運動鮮有動用「暴動」罪。文浩正稱,根據過往案例,「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是實際、或相當可能造成人身、財產傷害、或令人為恐怕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紛亂而受到傷害。
文浩正指出,《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過往鮮有動用,但如果事發現場有明顯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有關人士仍繼續參與、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為較難辯解,相信定罪機會會高。不過由於條例少有動用,相信會對控方造成很多挑戰。
陸偉雄亦稱,香港過往曾有暴動罪案例,為回歸前的越南難民芝麻灣暴動事件,但該例於六七暴動後定立以來,確少有被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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