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1 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休息日的安排
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
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
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休息日強迫工作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
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
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
罰款
5 萬元。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界的
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
終酬金,均屬無效。
休息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