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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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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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3 09:1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intinlam 於 14-10-3 17:33 編輯

唔知大家仲記唔記得
歧視條例檢討

諮詢期 :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
(i) 「家庭崗位」易名為「家庭責任」 2.47首先,平機會認為「家庭崗位」一詞的涵義不夠清楚。平機會認為由於保障是關乎一個人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因此更適宜採用「家庭責任」一詞。在澳洲,同樣涉及照顧直系家庭成員責任的保障給定義為家庭責任。54 因此應以「家庭責任」代替「家庭崗位」。
(ii) 因事實婚姻關係及前度關係而起的照顧責任 2.48目前家庭崗位的定義不涵蓋因事實婚姻關係而出現的照顧責任,也不包括對前度關係(即前度配偶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伴侶)的直系家庭成員的照顧責任。2.49澳洲法例下照顧責任的定義已演變,並已就法例範圍內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定出更仔細的定義,同時提供的保障也較廣闊如下:

家庭責任:

「是指某人有照顧或支持以下人士的責任:
  • 該人的受供養子女;或
  • 其他任何需要照顧及供養的直系家庭成員。」55


直系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
  • 該人的配偶;及
  • 該人的已成年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孫女、兄弟姊妹或該人配偶的已成年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孫子/孫女、該人的兄弟姊妹。」56
2.50「配偶」的定義包括前度配偶和事實婚姻關係伴侶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伴侶。「事實婚姻關係伴侶」的定義包括同性或異性伴侶。57

第日會唔會好大煲? 現任及前任家庭都入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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