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以後唔洗驚再有人拆圍欗, 拆電灯柱, 打爛交通灯了
不用靠估, 全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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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毫之善,與人方便;一毫之惡,勸君莫作;欺人是禍,饒人是福;不信抬頭看,蒼天饒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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